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50607( 颁布时间) 19950607( 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76号( 文号) 湖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生产、生活环境, 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 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 村企业、乡(镇)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管理活动, 适用本办法。但是, 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按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庄, 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本办法所称集镇, 是指乡、民族乡人政府的所在地, 以及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其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 全面规划, 正确引导, 依靠群众, 自力更生, 因地制宜, 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在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六条县级( 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地区行署)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工作。(三) 组织实施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和开工审批制度。(四) 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五) 指导并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六) 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人才培训, 做好建设统计和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七) 按照职责分工, 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组织编制、调整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三)负责管理村庄、集镇的开发和建设。(四)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办理农民建房及村镇各类建设项目的申请、审批和上报工作。(五)做好建设项目的定点和选址工作。(六) 做好对农民建筑队伍、个体工匠的资质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七)按规定管好用好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八)负责村庄、集镇的房屋等建筑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九) 按照职责分工, 查处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条各乡、镇按国家规定设立的乡村建设管理机构( 或配备的乡村建设助理员), 受县(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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