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摘要法的执行力指的是法律在社会中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通过及时制定、传播、实施法律的活动以及过程的监控反馈机制,使法的运行取得预期的实效并实现法的价值的一种能力。法的执行力是法律的生命线,甚至可以说没有执行力就没有法律。立法需要执行力,立法没有执行力就做不到有良法可依。立法的执行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效性,能及时根据社会的需要立法、修正和废止法律;二是正当性, 颁布的法律要是良法,符合法的精神,体现法的价值。法的实施的执行力是法的执行力的核心,也是受干扰因素最多的一个环节。法的实施的执行力首先要做到知法、懂法、依法和护法。也就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具有法律意识,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自觉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并自觉的维护法律的尊严,自觉的教育和阻止他人的违法行为。其次,禁止法外特权,任何政党、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没有法外的特权;再次,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和幅度受到制裁;监控反馈环节的执行力是法的执行力的保障环节,监控反馈没有执行力就不能搞好过程的监测和控制,就不能做好法的运行其他环节的实效评价。监控反馈环节的执行力就是对法的整个运行过程各环节执行情况及时获取有效的信息,及时评价,及时反馈,及时纠偏。目前来看,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法治建设,执行力状况取得明显的成就,主要表现在立法执行力不断增强,制定、修正和废止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并逐渐重视法的可操作性,制定了一些列的实施细则;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情况有所改观;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等等。但是由于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限于目前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水平, 我国法的执行力仍然相当的差。主要表现在立法的不作为和立法的部门利益化; 法的传播手段和效果不理想;法的实施过程中违法现象长期存在;法的实效不够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法的运行过程缺乏实时的监控和信息的反馈机制。另外,干部素质和群众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不高;立法的前瞻性、社会的快速变 II 革和法律的相对稳定造成的错位;执法、司法机关缺乏公信力和传统的法律思想的影响等等,也削弱了我国法的执行力。如何提高我国法的执行力成为摆在我国法学界的一个严峻的问题。但是由于对执行力问题的研究和重视程度不够,资料比较缺乏,笔者只好从社会法律现象和具体的案例分析中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和建议,希望和大家共同探讨。法的运行各个环节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动态系统,要提高执行力必须从这个系统入手。目前,我们最亟待解决的是执行力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解决实时的监控反馈体制的问题。只有实时的从社会获取有效的信息和数据, 并及时的反馈到相应的部门,才能给制定和修正、废止法律提供可靠的依据; 才能及时纠正执法、司法过程中的偏差;才能够把法的实效进行科学的评估。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法律也要靠人来执行,以人为本,提高执法、司法以及社会成员的素质也是提高执行力的重要基础条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系统化工程也是提高执行力的前提条件。把重叠、矛盾、冲突的法律整合、修订、统一成一个科学的、合理的法律体系,对于提高执行力有着重要的意义。总之,法的运行是一个有机的系统,也是一个过程管理的动态过程。我们只有把握住这个动态过程的运行规律,把各个环节监控好的同时,完善运行机制,把各个环节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才能够最终提高我国法的执行力。关键词:法的执行力;监控反馈;法的实效 III Abstract The executive ability is a kind of capability to obtain the law’s running expected effect and realize the value of law by means of establishing, spreading, implementing law activities and process monitoring feedback mechanism in the entire process. The executive ability of law is the lifeline of it. If there is not executive ability, there is no law. Establish the law needs executive ability, makes law but no executive ability shall not achieve ‘there are laws to abide by’. The executive ability of law focus on two aspects: first i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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