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性视角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
摘要:刑法谦抑是少用或者不用刑法的一种思想或理念,是刑法应有的价值之一,具体来说就是刑法无效果、可代替、不经济时不适用刑法。近年频发的类似“为试探父爱导演跨省绑架案”亲属相犯行定罪量刑,理论上存有争议,实践中认识不一。本文在刑法谦抑性的视角下,梳理分析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为完善亲属相犯行为刑法制度提供建议或者思考。
关键词:谦抑性;亲属相犯;定罪量刑
一、问题提出
据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报道,2017年13日晚上,江苏泰州警方接到陕西延安朱先生的报警电话,朱先生说自己的孩子小朱被绑架。泰州警方接警后立即出警,对人质进行解救。但是结果令人啼笑皆非,事情缘由,朱先生的儿子感觉父母不爱自己,这次来到泰州打工,没找到工作,带来的钱也用完了,就和伙伴商议,想试探父亲是否关爱自己。上述朱先生的孩子小朱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后不管法院对该小朱处以何种量刑,对于犯罪人、受害人和国家来说都难以实现刑罚的预期目的。近年发生类似“为试探父爱导演跨省绑架案”亲属间的犯罪行为逐渐增多,不仅有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侵害财产权益犯罪行为,还有遗弃、虐待、婚内强奸、家庭暴力等侵害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我们把这类发生在亲属间犯罪行为称之亲属相犯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对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难以实现刑法的目的,但是如果按照刑法定罪量刑,又违背刑法罪行法定、人人平等、罪责相当等基本原则。因此,亲属相犯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研究成为当前刑法理论与实务的焦点之一,本文在刑法谦抑的视角下对亲属相犯行为进行梳理分析,在其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粗浅完善建议或立法思考求教于同仁。
二、刑法谦抑性与亲属间犯罪制度
(一)刑法的谦抑性概述
谦抑本意是指谦虚低调的处事方式,有缩减或者压缩的含义。最早出现在欧洲启蒙主义思想家的学说之中,随着部门法的不断发展,谦抑性已经成为刑法的价值理念之一。但是,对于刑法谦抑性的概念,学界尚无统一的共识。刑法的谦抑性,通常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刑法的调整范围和刑罚的适用程度两方面,在中国贯彻实现刑法谦抑性思想有两个大的方向:一是非犯罪化,是指被现行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但是由于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是十分严重,没有必要给予刑事惩罚,也不再认为是犯罪行为或者做除罪化解决。二是轻刑化,是指在立法或者司法中,对于已经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能规定为较轻的刑罚就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就不能规定为较重的刑罚。同样,对于在刑事司法中定罪量刑,如果可以使用较轻的刑罚就能起到刑法的惩罚或者预防作用,就可以不适用较重的刑罚。非犯罪化和轻型化也是当今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和主要思潮之一。
(二)亲属相犯行为定罪量刑制度
。在古代的刑法制度中,亲属相犯行为不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都规定为重罪。封建时代刑律所定的十种大罪,亦称之为“十恶”,具体指谋反、谋大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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