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仲裁协议 : ××× (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 ××× (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 (写明仲裁的事由)达成仲裁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 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 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仲裁委员会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 (签字、盖章) 乙方: ××× (签字、盖章) 年月日 , 它是处理这类纠纷的途径之一。我国《仲裁法》规定, 对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 仲裁必须经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明确的仲裁组织,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因此, 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才是合法有效的。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必须明确仲裁的事项;三是应有明确的仲裁机构。如果协议中明确两个仲裁机构, 则该协议是无效的, 当事人应重新约定; 如果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的仲裁组织, 则该仲裁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 仲裁协议作为仲裁的前提, 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提供。否则仲裁委员会不得接受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依据仲裁条款,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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