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最高科技创新奖、市科技进步奖、市科技成果转化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攀登科学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转化,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科技人才,推进贵阳生态文明城市及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或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指导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一节 市最高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 《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或组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加快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对贵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是指候选人或组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特别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省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市最高科技创新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在贵阳辖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前沿。
第二节 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条(一)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制品(品种)等物质产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知识型产品;
“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
“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二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条(二)所称“基础研究”,是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是指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
2.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3.得到国内外同行、学术界认同。
“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发表;
“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得到国内外同行、学术界认同”,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应用。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条(三)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制品(品种)开发及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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