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伤残和精神损伤的司法鉴定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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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精神伤残与精神损伤概述
一、精神伤残与精神损伤的概念
精神伤残是指精神损伤达到了不可逆的程度,即出现了终身影响个体生活和社会功能的精神障碍或精神问题。
精神伤残是发生在精神损伤的基础之上,即精神损伤是精神伤残的基础或条件,没有精神损伤,精神伤残就不存在;但有精神损伤不一定有精神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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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伤残多为脑器质性损伤,而这类问题涉及与脑外伤有关的法医学问题。
目前引发的脑外伤事件最多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这类案件容易从理赔案件转化为民事诉讼案件,而工伤事故由于有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很少转化为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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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伤,是指个体遭受外来物理、化学、生物或心理等因素作用后,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或缺损。
包括了器质性的损伤因素和非器质性的损伤结果
精神损伤案例最早多涉及精神应激因素所引发的精神障碍,而应激相关的精神障碍都是功能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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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向司法机关提供对实施伤害行为人定罪量刑和受害人获取民事赔偿依据的精神损伤鉴定已经成为狭义的概念
广义的精神损伤鉴定除了为司法机关提供的“法律关系鉴定”外,还包括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精神伤残的性质、程度及其与伤害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鉴定,后者的目的主要是对被伤害方提供获取理赔的依据,如交通事故伤残和工伤伤残等精神医学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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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伤与精神伤残或精神残疾的评定密切联系,主要表现:
1. 精神伤残与精神损伤案件的相互转化
(个体或临时雇佣鉴定,以及伤残鉴定不服)
2.精神伤残评定的时限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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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鉴定中涉及被害人赔偿问题时,常常需要从“致残”或“残疾”的性质和程度来判断。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尤其是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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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不太可能对“损伤”与“伤残”两种情况(前者为过程,后者为结局)齐头并进来考虑,也就难以用同一个标准来实现。因此,至今还没有适合于评定精神伤残的精神损伤标准。
我国精神损伤案件凡是涉及赔偿问题时,一般都要考虑到伤者的后遗问题,即残疾的程度,因此,尽管这类案件属于精神损伤案件,但所依据的评定标准就不得不借用残疾的概念、采用内容比较全面和等级程度划分比较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两个伤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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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神伤残与损伤鉴定的任务
(一)明确有无精神损伤或伤残
要确定被鉴定人有无精神损伤,即澄清是真性精神损伤还是伪装的精神损伤,是法医精神损伤学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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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澄清精神损伤或伤残的性质
澄清精神损伤或伤残的性质就是要确定精神损伤是器质性还是功能性。
明确是哪一类器质性精神损伤,是智力还是记忆缺损,是人格改变还是精神病性障碍,是重的还是轻的,等等,以及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能否完全用器质性因素来解释。
若不能,是否是或夹杂功能性精神损伤,是哪一类功能性精神损伤,这些问题都是要在鉴定中必须澄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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