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故意犯罪规定之研究
一、故意犯罪的立法背景
关于故意犯罪,新中国历次刑法草案的 规定大同小异。第一个刑法草案 -中央人民 政府法制委员会1950年7月25日起草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 第8条第1款 第1项规定的便是:“故意的犯罪行为,系 指犯罪人明知自己行为之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者”。一开始就将犯罪 故意的认识内容浓缩在“危害社会的结果” 上。此后诸项草案虽然在表述上有所不同, 如有的称“危害结果”, 有的称“社会危害 结果”[①],但都未偏离最初的定位。在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1957年6月27日提交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中,故意犯 罪的定义在表述上已经和 1979年刑法规定 基本相同。该草案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故意犯罪。”与 1979 年刑法相比,除了后者在“是故意犯罪"前
加上了 “因而构成犯罪的”几个字外, 其他
内容完全一致。在探讨如何修改和完善 1979 年刑法的过程中,有人对如何完善犯罪故意 的规定提出了看法。如有人认为,应当将 1979年刑法第11条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修 改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故意。 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虽不希望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也是故 意。”另有人则认为应当修改为:“明知自 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追求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的,是故意犯罪。"还有人认为,认定故意 犯罪必须以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明确的认识是不科学的, 只要证实行为人具有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 性的认识能力即可[②].但由于这些观点有 的不够成熟,有的有欠合理,均未能出1979 年刑法规定之右,故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 在1997年刑法中,一字不差地沿用了 1979 年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
二、本条中“明知”含义的理解
对本条中的“明知”,要和刑法第 15 条中的“预见”一词对照起来, 才能够准确 理解。从语义学的角度分析,所谓“明知”, 即明明知道[③]
.所谓“预见”,即根据事 物的发展规律预先料到将来[④].两者都有 对可能发生的情况预先料到的含义。但是, 二者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转变为现实的 估计是不同的。在本条中“明知”的情况下, 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会由可能性转化为现 实性。例如,甲在盗窃一小商店后,为了毁 灭罪证,又放火烧店。在放火时,甲发现店 内还睡有一人,但他仍然将店点燃后离去。 结果店被烧毁,人被烧死。在本案中,甲在 放火时,显然认为小店被烧毁,店内所睡之 人被烧死的危害结果可能会变为现实, 因而
其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属于“明知”。 而
在“预见”的情况下,行为人认为危害结果 不会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例如,乙在指 挥施工时,嫌安全保障措施麻烦碍事,擅自 将这些措施取消,只是叮嘱施工人员小心行 事,结果一名施工人员因缺乏安全保障措施 而从高处坠落身亡。在本案中,乙在取消安
全保障措施,叮嘱施工人员小心行事时,显 然认为施工人员并不会真的从高处坠落, 因
而其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属于“预见”。
本条中的“明知”与刑法第 15条中的
“预见”除了在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转 变为现实的估计上不同外,从整体上看,二 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也是不同的, 表现在:第一,本条中的“明知”,既包括 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包括认识到危 害结果必然发生。而刑法第 15条中的“预 见”,则只可能包括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 生。第二,即便都是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 发生的情况下,“明知”的认识程度从整体 上看也要高于“预见”。亦即:当危害结果 发生的可能性越大,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 发生的程度越高时,就越应当考虑将他的认 识归入本条中的“明知”之内; 当危害结果
发生的可能性越小,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 发生的程度越低时,就越应当考虑将他的认 识归入刑法第15条中的“预见”之内。例 如,老虎咬人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狗咬人的 可能性,甲也认识到老虎咬人的可能性极大, 而狗咬人的可能性较小。如果甲抓到小偷乙 后,将乙关入一头老虎栖息的小院子内,致 使乙被老虎咬死,那么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 是甲的认识属于本条中的“明知”的范围, 甲构成的是故意犯罪
。 如果甲抓到小偷乙后, 将乙关入一条狗栖息的小院子内, 致使乙被 狗咬死,那么我们首先应当考虑的是甲的认 识属于刑法第15条中“预见”的范围,甲 构成的是过失犯罪。
三、本条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含义 的理解
正确理解本条规定中的“危害社会的 结果”,对于正确把握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 意概念极为重要,它事关我国刑法总则中
刑法中故意犯罪规定之研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