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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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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征求《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公消[2005]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根据工作计划,我局组织对《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公 安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 1994年12月25日公安部
令第19号发布实施)进行了修订,名称修改为《商场、市场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现将《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
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并请于12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由公安部消防局网页的数据传输 上传到部消防局防火处。
联系人: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 赵新文
联系电话:010-65203056
附件: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安部消防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公安部、商务部、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预防火
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场、市场包括:
(一) 建筑面积大于 500平方米经营有可燃商品的商场、市 场;
(二) 室外占地面积或者室内外占地总面积大于 2000平方米
的经营有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三)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场、市场必须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的规定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第四条 商场、市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依照本规定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商场、市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保障本单位符
合消防安全规定:
(一)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场内经 营者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保障消防安全经费;
(二) 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统一管理制度,根 据消防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三) 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确定平面布置,合理设立经营柜台 和摊位;
(四) 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制止违反规定用火用电或 者占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违法行为,消除 火灾隐患;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商场、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 责任人,依法保障本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商场、市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 全管理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 员;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商场、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工作 的归口管理部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商场、市场,地下室、 半地下室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以及其他建筑面积 或者占地面积大于 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应当确定专职消防 管理人员。
第八条 商场、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当 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灭火救助演练,参与扑救本单位火灾。
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0平方米且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 商场、市场应当建立配有消防车辆及配套设施的专职消防队。商 场、市场集中的区域可以共同组建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 参与防火检查、巡查,定期开展灭火演练,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 救工作。
第九条 商场、市场及摊位、柜台所有权、经营权转让时应 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转让合同未明确消防安全责
任时,转让所有权的,由受让人负责消防安全;转让经营权的, 转让人对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负责,受让人对经营活动的消防安 全负责。
第十条 同一建筑物内多个相连的独立经营者形成的商品经
营区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市场名义登记的,其公共消防安 全管理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由产权单位共 同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机构的,公共消防安全由产权单位共同负 责。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对消防安全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合同规 定执行。
第十一条场内经营者负责其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应当遵 守消防法规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制度,依法落实各项消防安全 措施,并接受商场、市场统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 商场、市场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设施的管理责任人, 明确管理职责,定期检查维护,保障消防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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