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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5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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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09〕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09〕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我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主城规划区内(除沙朗乡、厂口乡、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外)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房屋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担任房屋拆迁人。
  房屋拆迁工期应根据房屋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房屋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房屋拆迁期限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第四条  房屋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现场公布相关法规政策、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样本、房屋拆迁工作制度等,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房屋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拆迁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房屋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应当提供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用地许可手续、村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属宅基地建房的均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途的,仍按住宅认定进行安置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进行。
  (四)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通告》发布后违法建盖或加层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时段内,对积极配合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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