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 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苏州市市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 2017〕4号)、
《常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常政发〔2016〕
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市级各类事 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 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单位和竞 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财政部门(指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指市级行政事 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 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 批复,是财政部门安排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单位应当 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 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 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 闲置资产;
(二) 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 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 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 的资产;
(五) 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 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 盘5、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需要
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报市政府审批:
(一) 单位制定分立、合并、撤销、改制等方案涉及将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主管部门需先 就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 评估金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确实不适合 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主管部
门先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 财政部门认为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其他重大资产处置事 项。
第十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财政部门审批:
(一) 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动 车辆(船)及文物等资产,不分金额大小;
(二) 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单项资产账面原值在 50万 元(不含5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账面原值在 100万元(不 含100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且单项资产 账面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 跨主管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的,包括单位资产 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不同政府级次之间处置,或单位资产无偿 转让给非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资产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资产 进行置换,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等;
(五)财政核拨单位的资产无偿转让给非财政核拨单位的资
产;
(六) 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 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撤销或 会议、活动结束后进行的资产处置;
(七) 评估金额 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确实不适 合采用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
第^一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
(一)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限额以下,以及列举情形外的国 有资产处置,由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 除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机 动车辆(船)及文物等重大资产,在本部门内调拨、置换的。
主管部门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送财 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无偿转让
第十二条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产权的处置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调拨、划转、捐赠等。
第十三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 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而移交的资产;
(三) 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拨的资产;
(四)其他经批准需调拨的资产。
第十四条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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