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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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概述
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第二节 结算方式的核算
第三节 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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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二、支付结算原则
三、支付结算业务核算的基本规定
四、支付结算纪律
五、支付结算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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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按给付手段的不同,分为:
现金支付结算
转账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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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清算关系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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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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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结算业务核算的基本规定
。
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结算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必须使用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出票和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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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付结算纪律
1、单位、个人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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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 银行要履行“清算中介”的职责,办理支付结算工作时,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四、支付结算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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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银行向外寄发的结算票据和凭证,必须于当天至迟于次日发出,或按规定的时间提出交换。收到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办理付款或收账,不得延误积压任何票据和结算凭证。
♦不准拒绝受理他行正常的结算业务。
四、支付结算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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