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增强强农惠农资金分配、使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推行强农惠农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闽财农[2009]10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强农惠农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省、市、县(区)安排的各项强农惠农资金。
第三条 强农惠农资金监管是指对中央、省、市、县(区)安排的各项强农惠农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其监管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涉农主管部门是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能。
第二章 强农惠农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安排的强农惠农资金支持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涉农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计划,按照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的原则,对下级报送的强农惠农资金项目要进行综合平衡,做到科学、公正安排;建立完善强农惠农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安全使用;对中央、省安排的强农惠农资金要求配套的,要做到配套到位。
第六条 坚持快速便捷、方便群众原则,对补贴、补助农户(个人)的资金,要按程序及时核定,通过 “一折(卡)通”等形式足额发放到位;对公益性的补贴资金(如公益林保护、农村家园清洁、农民培训等),也要按村、按受益点为对象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第七条 实施县级报帐制管理,项目资金实行直接支付。按照“财政部门管资金,主管部门抓项目,监理部门把质量,施工单位报帐目”的管理模式,明确工作职责,对强农惠农项目资金实行专帐、专人管理,实施县级报帐制,财政部门或涉农主管部门在审核报帐手续齐全、程序合规后,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或物资供应商。
第八条 执行强农惠农项目工程资金使用"五制"规定。即: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将项目工程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做到项目建设有人管,资金风险有人担。
第九条 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积极推行县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章 强农惠农资金的公开办法
第十条 政策公开:公开各项强农惠农政策,重点是公开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方向、原则、依据、条件、时间和申报程序等;
第十一条 对象公开:公开各项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项目、企业名称和受惠群众等;
第十二条 标准公开:公开各项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标准,以及资金配套整合、资金管理方式、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数量公开:公开各项强农惠农资金扶持、补助、补贴的指标分配情况、申报数量,上级下达扶持(补助、补贴)指标的数量和金额以及发放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开范围:
凡涉及财政强农惠农资金,特别是发放到农户、低保户、农村“六大员”、村主干等个人手中的项目和资金,主要包括2007年以来中央和省市出台的强农惠农政策和以后逐步出台下达的新政策,都属于公开范围。
第十五条 公开方式:
(一)公开时间:
1、固定公开:长期补贴的项目和资金要以固定的方式如实公开。
2、定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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