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注: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注:分期缴付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公司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会决议; (注: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二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股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被实际控股人支配的被担保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有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股东会:本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议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使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词条删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五条股东会的议事规则: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每年举行两次,(注:次数及召开的时间由股东自行确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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