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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例:东村的大勇和西村的春梅恋爱多年,两人准备登记结婚,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登记结婚,而在什么情况下法律又禁止结婚呢?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只有符合必备条件和不违反禁止条件,登记结婚的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须具有三个必备条件:(1)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原则是结婚制度的首要原则。“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可理解为:一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勉强同意、第三人意愿;二是男女结合以真挚的爱情为基础,而不应附加任何条件。(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定婚龄是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意味着男女双方只有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登记结婚为合法夫妻。晚婚是指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女子24周岁生育第一胎。晚婚晚育的规定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仅为国家鼓励性、提倡性的规定。(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婚姻制度。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度,禁止结婚当事人重婚。若有配偶者未解除原婚姻关系又再婚,即构成重婚,后一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有两个:(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实践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指定传染病主要指麻风病和性病未经治愈的。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呆痴症患者等。
如果大勇和春梅符合上述三个必备条件及不违反禁止条件,二人即可登记结为合法夫妻。
2

例:老窦中年丧妻,留下1O岁的儿子小窦。次年,老窦经人介绍又与吴某再婚。小窦大学毕业后不久,父亲病逝,继母吴某单位效益不好经济困难,吴某不知是否该要求小窦赡养自己。
答:继母吴某与继子小窦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吴某有权要求小窦赡养自己。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以婚姻为中介的姻亲关系,是父母一方死亡后健在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离婚后另行结婚而形成的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两种:一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只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才被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关系,彼此享有和承担自然血亲同样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对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有权利要求继子女对自己尽赡养扶助义务。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仅是单纯的姻亲关系,彼此不产生抚养教育义务和赡养扶助义务。《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21条又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育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和保护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案例中,吴某对未成年时的小窦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彼此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成年后的小窦对继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生活困难的吴某有权要求小窦尽赡养义务。

3
例:甲、乙二人婚后经常吵架,甲提出离婚,乙反对。甲不知道自己诉讼到法院,法院会判决离婚吗?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就是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是指夫妻共同生活已经不复存在,且不能再期待他们破镜重圆。属于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下列情形之一,若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已经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主要包括姘居、“包二奶”等。
(2)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身体上的折磨和摧残。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物质上的供养行为。不以构成犯罪为限。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离婚案件时,应查明有恶习一方沾染恶习的具体情况和一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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