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光市国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号:寿政发[2004]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寿光市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寿光市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债项目管理,确保国债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提高国债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债项目申报
第二条 发展计划局是我市国债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对建设项目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投资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对重大项目进行中后期评价。
第三条 各单位申报项目应在发展计划局的指导下进行,既要符合国债资金的投向,又要符合我市实际。项目申报后,发展计划局要及时与上级计划部门加强联系,对项目申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正。项目单位要配合发展计划局做好项目争取工作。
第四条 凡申请国债项目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 国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单位编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
第六条 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国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一般由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审批,小型项目由潍坊市发改委审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国债项目管理必须严格实行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和合同制,并落实有关人员责任。项目法人要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以及项目的达产达标承担终身责任。经营性项目在达产达标之前,项目法人代表原则上不得调离或更换;确需调离或更换的,要按规定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八条 国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款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市重点项目暂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经发展计划局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发展计划局应会同财政、监察部门加强对国债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
第九条 国债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作用。
第十条 国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必须由项目单位与有关单位分别签订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落实有关质量条款,明确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和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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