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小企业信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企业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推动小企业贷款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尽职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指单户授信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小企业授信业务,本办法所指贷款包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 授信管理
第三条 小企业授信应本着调查、评级、授信同时进行的原则,提升授信效率。
第四条 借款人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结算账户,在我行拥有一定的结算业务;
(二)借款人遵纪守法,信誉良好,借款人及主要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一定的市场;
(六)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标准;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用途
小企业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商品销售、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中的流动资金周转和小型固定资产的购建等,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第六条 贷款期限
小企业贷款期限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其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不超过5年,小企业法人按揭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第七条 小企业向我行首次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
(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或能够反映企业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的基本信息资料,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基本信息资料。
(四)借款人无真实财务报表的,须提供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货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交货单、汇款凭证、纳税单据等。
(五)借款人现有债务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七)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最高决策机构同意贷款的决议(原件)。
(八)贷款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九)抵质押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十)抵质押物所有人资料及同意担保的决议(原件)。
(十一)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需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十二)在我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我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十三)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十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对于中长期项目授信,还必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批准同意项目建设文件、项目预算、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等。
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九条 客户经理针对拟贷款企业情况填制调查受理登记簿,须记录企业、企业贷款信息、所属行业信息、以及是否满足我行贷款发放条件等情况。
第十条 客户经理对申请人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接待工作,未经严格审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对拒贷的项目,应有详细的拒贷理由,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客户经理在接到客户的申请后,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客户经理应认真核对资料的真实性,核实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客户经理签字确认。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第一责任。
第十二条 客户提供相关的资料后,客户经理要认真进行分析,就贷款用途、期限、还款来源、担保情况等进行初步审核,经初审后发现贷款存在不清楚的事项,可要求客户补充资料或做出解释说明。
第四章 贷款调查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对客户情况进行初审后,认为项目可行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对客户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并由两名客户经理共同完成。
第十四条 实地调查应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特点设计调查方案,着重就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及现金流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对借款人调查应实行全方位调查了解,包括企业财务信息与企业非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信息主要收集以下信息:
(一)能反映企业真实经营情况的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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