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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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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 2003年5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爱,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公共卫生意识,预防和控制疾病,减 少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卫生,倡导文明卫生 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 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 届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
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实行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周末卫生日、爱国卫生月、 卫生责任区、卫生单位检查评比等制度。
第六条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 必须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安排,使卫 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 爱卫会)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 处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卫会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 员,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 管理工作。
第九条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 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 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 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五) 提出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报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
(六) 组织协调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条爱卫会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相 关部门、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组成。下列委员部门主要职责:
(一) 卫生部门负责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的管理工作;
(二) 市政部门负责城市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三) 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卫生管理工作;
(四) 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负责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和公共交 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工作;
(五) 旅游、园林、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星级宾馆、旅游 景区(点)的卫生管理工作;
(六) 工商和商贸部门分别负责集贸市场和商贸餐饮业的卫生管理工 作;
(七) 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管理;
(八)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开设健康教育 课;
(九) 农业、水利部门和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 整治工作;
(十)文化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和相关旅游景点(区)的卫生管理 工作;
(十一)宣传、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爱国卫 生宣传、监督和健康知识普及工作;
(十二)公安部门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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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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