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印发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0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更好地满足我省兰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 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 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丁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经省政
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二。Q!年十月^一日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 兰农”和小企业及个体 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投资 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 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 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 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 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
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 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 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 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 材料的初审工作。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 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
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应由行 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为 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 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 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有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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