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水、用水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作为革命性措施来抓,建立节约用水责任制,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四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社会节约用水工作。各灌区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新技术的开发、引用、推广、应用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要经过市水务局同意,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八条 全市实行计划用水,对各行业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九条 市水务局要组织编制各乡镇《水资源配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地表水、地下水要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调度、统一纳入《水资源配置方案》。
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由市水务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用水定额,既要根据全,并根据经济发展和水资源变化情况每隔五 年修订一次。
第十一条 用水户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供水计划用水。
生产用水:计划内用水执行标准水价,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生态用水、市政公益性用水执行标准水价。
第十二条 从地下、河道、水库直接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三条 因建筑施工、采暖锅炉、游泳场馆等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水务局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批准后方可用水。
第十四条 除城乡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要根据用水定额和生活经营需要提出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经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在十日内报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在十日内对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予以核定批复。
第十五条 灌溉用水应当根据年度供水计划,综合农作物种植结构,灌溉制度诸方面的因素,进行水量平衡,编制年度用水计划,经灌区管理所审核,报市水务局批准。
用水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经原机关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
第十六条 水资源紧缺时,市水务局应当制定节水应急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按照保障生活、农业、工业和其它用水的先后次序,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
市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三章 农业节水管理
第十七条 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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