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抓住青海省经济社会面临的中央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启动玉树灾后恢复重建三大历史性发展机遇,深入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推进实现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以金融创新发展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等多种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二、设立标准
(一)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
不多于少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少于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以有限公司设立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可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三、申报程序和申报内容
符合设立条件的企业向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提交以下有关备案申请材料,其中管理公司先成立且基金尚在募集阶段的,可先备案管理公司有关文件:
(一)备案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需说明设立基金的方式、运行方式、主要投资方向等。
(二)拟设立基金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凭备案证明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向省金融办提供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行政批复
省金融办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五、工商登记
(一)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二)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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