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工发[200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系统民主政治建设,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金融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事业与职工互利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金融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金融系统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包括职工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和指导。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单位负责人工作报告;审议单位改革方案以及改制、破产实施方案;审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报告和实行行(司)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审议单位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章程草案等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单位改制、破产实施过程中裁员和职工安置方案,处罚、处分职工的规章制度,劳动用工方案,薪酬支付办法,职工培训计划,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企业年金方案,奖金分配、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行(司)务公开实施细则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
(三)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单位中高级管理人员,向有关部门提出任免及奖惩建议。
(四)依法选举、罢免、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及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案,对单位及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法定程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重新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正常在岗的职工。
(二)关心单位发展,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热心为职工办事,能够真实、准确、全面、理性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职工拥护。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选举应当有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与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得全体参选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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