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浅海滩涂的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资源,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浅海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浅海,指本市沿海最低落潮线外侧至十米等深线以内可用于水产增殖、养殖、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海域。
本条例所称滩涂,是指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区域或者其他荒滩,但滩涂成围地除外。
第三条 浅海滩涂的使用遵循合法使用、合理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 浅海滩涂是海域的一部分,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或者破坏浅海滩涂资源。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浅海滩涂,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五条 市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海洋与渔业部门)是本市浅海滩涂使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海监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浅海滩涂使用的行政执法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本辖区浅海滩涂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规定,做好属于海域范围的河口滩涂的防洪、纳潮、堤防安全管理、防洪规划编制等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助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浅海滩涂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根据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当地浅海滩涂开发利用规划,并使其与珠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珠海市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相衔接。
浅海滩涂的使用应当符合珠海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浅海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第二章 浅海滩涂建设项目预审和论证
第七条 本市实行浅海滩涂建设项目预审制度。凡属于使用浅海滩涂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项目申请立项或者投资核准前提出浅海滩涂使用的预审申请,经有受理、审查权的海洋与渔业部门预审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向立项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
第八条 浅海滩涂使用预审时,申请人应当向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审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浅海滩涂的面积、类型、期限、位置坐标及图件等;
(二)有关部门关于岸线、防洪、规划等方面的批复文件。
第九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在受理浅海滩涂使用的预审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项目所涉及浅海滩涂的使用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浅海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二)浅海滩涂的使用是否合理。
建设项目涉及沿海船舶通行安全的,海洋与渔业部门预审时应当征求海事、航道等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在受理浅海滩涂使用的预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浅海滩涂使用的预审意见通知书。
已通过浅海滩涂使用预审的项目,拟使用浅海滩涂的面积、类型、位置、期限发生重大改变或调整的,应当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预审。
第十一条 使用浅海滩涂,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申请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养殖使用浅海滩涂的,由申请人自行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涉及使用浅海滩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海洋与渔业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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