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
200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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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德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德州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活动。
德州市规划区是指原德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县(市)的相应地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适用原则】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已批准上述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四条【内容组成与效力】本规定由条文内容和附录组成,附录中的附表、附图、术语解释和计算规则等与条文内容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须一并遵守.
第一编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用地性质分类】本规定中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实施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的规划管理。(目前可参照新修订版执行)
第六条【用地性质确定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须符合上一级规划。
第七条【用地范围确定】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结合用地现状合理确定.
第八条【用地规模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限制零星插建项目。旧城区小于5000平方米、新城区小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用地,应按相应要求与周边用地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建筑工程用地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毗邻土地已经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为公共利益,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的;
(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九条【用地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包括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各项内容。其中地块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停车控制指标、绿地率和须配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指标作为建设用地的强制性规划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作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依据。其他指标为引导性规划指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用地规划条件的有效期】用地规划条件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用地许可的有效期】建设单位在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批准手续前,领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第二章 规划用地性质的兼容
第十二条【概念】规划用地性质的兼容,是指建设单位申请的用地性质与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不一致时,.
已取得土地申请按兼容性质进行建设和使用的,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照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变更.
第十三条【分类】规划用地性质的兼容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完全兼容:指建设用地的规划用途可完全改为他用的;
(二)符合一定条件方可兼容:指建设用地的规划用途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周边用地情况及其他因素,合理确定用地兼容的比例、建设使用的控制要求等条件;
(三)禁止兼容:指建设用地的规划用途不可改为他用的.
第十四条【确定原则】规划用地性质兼容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的经营性用地可以兼容用于建设公益性设施,规划的公益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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