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广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水库调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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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广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水库调度管理规定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经济地开展水库调度工作,保证枢纽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综合利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GB 17621-1998)和《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管【1993】61号)以及大唐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唐广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系统各水电站水库调度及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库度调度的基本原则:按设计确定的任务、参数、指标及有关运用原则,在保证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库的防洪及发电最大综合利用效益。
第三条在确保大坝、水库和防汛安全的前提下,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适应电网对负荷的要求,服从电网的调度。
第四条水库的设计参数及指标是指导水库运行调度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承担防汛任务的水库,必须按政府批准的汛限水位进行水位控制,严禁超汛限水位运行。
第五条广源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应加强科学管理,积极探索水库优化调度、流域梯级水库联合调度等工作,鼓励开展水情自动测报和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建设,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水库调度水平。
第六条广源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应具备齐全的水库设计运行资料,掌握水库上下游及整个流域内自然地理、水文气象、梯级电站、社会经济及综合利用等基本情况,为(梯级)水库调度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条广源公司系统各发电企业应根据《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和《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的要求,结合所辖水库的实际情况编制适合自身的水库调度规程,并报广源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八条水库调度主管部门或发电企业应加强水库调度工作的领导、指导,应完善管理机构,注重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源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第二章水库调度管理职责
第十条广源公司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水库调度管理及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指导、监督系统内各水电站水库调度工作。
(二)建立健全水库调度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审批发电企业上报的水库调度方案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四)组织、指导开展水库优化调度和梯级水库联合调度工作。
(五)组织做好水库运用参数和基本指标的分析、复核工作,保证水库调度运用指标的准确和有关指标的合理。
(六)组织做好公司系统水库调度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
(七)做好公司系统水库调度分析、评价与考核工作。
(八)广源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系统水库调度工作的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所属各企业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水库调度管理及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水库调度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和修订完善水库调度规程。
(三)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等,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审批。
(四)组织开展水库优化调度和梯级水库联合调度工作,不断提高水库调度运行水平。
(五)认真做好水文气象和水库调度运行分析、水库调度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
(六)因水文条件、工程情况及综合利用任务等发生变化,水库不能按设计规定运用时,在广源公司的指导下,做好对水库运用参数及指标进行复核。
(七)建立完善水库调度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
(八)做好本单位水库调度分析、评价与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各水电站(厂)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库调度管理及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组织开展本单位水库调度工作,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二)建立完善水库调度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没有配备专职人员的电站(厂),要在上级公司的指导下开展或完成有关工作。
(三)认真开展水文气象、水情信息收集、计算、分析工作。同一流域的梯级水电站,上下游电站应要互通雨水情信息,做好水情信息共享。
(四)根据专业气象预报和来水预测情况,编制各时段发电计划,并上报调度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积极开展水库优化调度和梯级水库联合调度工作,不断提高水库调度运行水平。
(六)认真做好水文气象和水库调度运行分析、水库调度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
(七)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水情信息。
第三章水库调度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十三条水库调度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文测报及预报、洪水调度、发电调度、水库调度运行管理、水库调度工作培训、考评考核等。
第十四条各发电企业应结合本流域的特点,完成实时洪水预报、短期水文预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中长期水文预报工作。
第十五条各发电企业应根据枢纽工程的设计标准和防洪要求编制年度洪水调度方案,按照设计的调洪原则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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