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蒋xx,女, 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监事
住址:山东省淄博市xx区南四西路西街北三巷2—16号
电话:139101xxxx
被告: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甲79号方仕国际轻纺城x层B区9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进 电话:
第三人:陆xx,男, 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
工作单位:无业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三简路xx号,电话:13146209xxx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确认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股东陆xx名下的1%股权归原告蒋xx所有;
2、请求判令被告、第三人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即将陆xx名下1%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股权过户到原告蒋xx名下;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1日,其注册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北路(二段)78号院131号楼1层,但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甲79号方仕国际轻纺城4楼B区9号。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整,并已实际出资到位。工商档案上登记的股东共三人,分别是蒋xx、王x进和陆xx,其中蒋xx名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0万元整,王x进名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万元整,陆xx名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整。
2007年5月初,原告蒋xx女士因业务发展需要,准备设立一家新公司(即其后的北京xx服饰有限公司).因原告工作繁忙且经常出差,无法亲自出面办理,,告知原告,该公司的设立注册事宜,不可以委托个人办理,必须是股东之一的自然人亲自办理。为实现xx公司早日注册成立,原告自己出资1万元人民币由被告代持1%股份,让被告以股东身份办理xx公司的注册事宜,。
被告离职后,原告一再要求被告将xx公司名下的股权转回,%的xx公司股权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原告办理该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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