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审判决刑事上诉状
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重新整理了一下发到这里。
上诉人 原审被告人 覃XX,男,197X年3月XX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市**县**镇那门村那门屯XX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现羁押于**县看管所。
上诉人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 2021 靖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县人民法院 2021 靖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庭审中对本案七个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时,没有分别进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有关“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该分别进行”的要求,属于严重的审判程序违法。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现有证据已经证实,那新水电站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的各个步骤,政府部门和电站项目业主全部存在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再加上后续工作没有妥善处理好,造成那门群众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这就是引发那门群众集体阻止电站建设施工的真正原因。一审判决没有客观地认定本案发生的原因,也没有确定**县那新水电站是否经过各级政府部门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立项,这是一审法院不依法推行职责的表现。
三、一审判决对定案的证据还未排除合理怀疑
广西科桂司法判定中心的《资产评定司法判定意见书》是依据那新水利发电企业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判定材料来作出的。XX而该判定材料还未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其真实性、正当性不能确定。所以《资产评定司法判定意见书》属于还未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四、一审判决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1、一审判决对涉案的被告人不加以区分首要分子和其它主动参与者是违法的。
中国《刑法》第290条要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它主动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该条要求要追究的对象有两种:一是首要分子,二是其它主动参与者。不过,一审判决对此没有区分首要分子和其它主动参与者,也没有区分主犯和从犯,显然和刑法要求不符。
2、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组
不服一审判决刑事上诉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