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第四条民办学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没有配备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 理记账。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学校 财务会计管理。
第六条民办学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
费、杂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包括学历教育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以
及民办学校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而获取的教育经费 补助款等。
其他业务收入指民办学校主营业务之外的附带业务所得,主要包括租赁收入、 学校科研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民办学校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入营 业外收入包括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
(-)捐资助学收入是指受教育者自愿捐赠的款项。
其他非办学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
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等。
第七条民办学校按学年、学期或学段收取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
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每 一个教学月份 收取的捐资助学款,当期确
认收入。
受教育者中途退学的,所退学杂费及捐资助学款直接冲减当月收入。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收入必须全部纳 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各项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不
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民办学校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
(一) 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学历教育支出、非学历教育支出。
支出项目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 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教 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等。
(二)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与教学收入直接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
(三) 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 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教学场地设施、设 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招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劳 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 维修费,印花税, 学校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四)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五) 其他业务支出是指民办学校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 支出。
(六)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民办学校办学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 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学历教育支出和非学 历教育支出应当划分活楚;无法划分活楚的支出项目,应合理确定标准进行分摊 归集到有关项目下;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 按规定程序办理;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范围, 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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