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质量,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保障民生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产品质量实行以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省级以下质监部门组织监督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监督抽查对象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五条监督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发现不合格产品, 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推动销售者履行首负责任, 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完善质量监督制度, 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第六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 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第七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 自抽样之日起 6 个月内, 下级部门对该企业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第八条各级质监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九条监督抽查应当与风险监控相结合,运用风险管理手段, 排查安全隐患,防范产品质量风险。第十条省质监局负责全省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各市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省质监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我省产品质量监管重点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并向社会公布。省质监局负责制定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验年度计划( 以下简称计划), 通报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 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和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 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省质监局可依据监管工作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二条各市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前依据计划制定下一年度本地区监督抽查计划。各市局定期监督检验计划抽查产品 6 个月内不得与省质监局的重复。省质监局发现市局监督抽查计划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计划规定时, 应当责令相关市局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对违反规定重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机构) 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有关部门和检验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信息以任何方式事先告知企业。受委托检验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并对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负责。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 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禁止违反规定分包检验任务。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与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签订《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第十四条根据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抽查方案。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监督抽查对象及其范围、适用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以下简称实施规范) 或者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等。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制定的实施规范,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 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 应当制定实施细则。上级质监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 下级质监部门参照执行。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数量、判定原则、异议处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抽样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内容,经培训考核合格。第十六条在市场或者企业抽样,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人, 并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介绍信以及抽样人员的工作证或者身份证。不能出示的, 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样。抽样前, 抽样人员应当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 对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 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 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 应当终止抽查, 立即将有关情况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抽样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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