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甲 方:某某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乙 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措施》第某章第某条要求,为了确保参与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础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老实守信的标准,经平等协商,自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甲方聘任乙方为某某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告,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 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相关要求及《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措施》(试行)及相关要求。
第四条 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立即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改变情况。
第五条 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和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 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实施《某某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七条 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诊疗出院时和门诊诊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需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对应栏目中作好统计,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 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根据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诊疗。
第九条 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还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 甲方应立即帮助乙方为参与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它服务,协调处理参合患者和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告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见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某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措施》第某章第某条要求不属合作医疗赔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乙方应提升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立即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汇报。
第十四条 乙方应帮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标准上实施逐层转诊。
第十五条 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负担费用时,应取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眷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验诊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尤其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诊疗项目:
1、多种美容、健美项目和非功效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多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多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4、多种医疗咨询、医疗判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多种自用的保僵?按摩、检验和诊疗器械。
2、眼镜、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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