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甲方:昆明市官渡区医疗保险分中心乙方: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知道意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02]18号)和相关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切实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以下简称三项统筹)服务和管理工作,确保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市直单位离休干部(以下简称服务对象)享受优质、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昆明市市直单位李秀干部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调茧惭祁射拔节砂柔乙匝屯滑痢答段坛人软芋经福饲禁储欠甭绍佛鸣持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1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1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积极宣传、认真贯彻、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保部门)的三项统筹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配套规定、办法和要求。第二条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改变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等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公式与三项统筹相关的医疗费用信息、政策执行情况等内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相关财务审计报告。埔萎安旗旋堕间象衔营壶谅劈洪践响廊掳刹主玛璃阁继槽敦授能城牵躁民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1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1第三条甲乙双方应保证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医疗消费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信息行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安全保护条例,确保三项统筹和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四条乙方应在醒目的位置悬挂人保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政策宣传栏”,公示三项统筹的主要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的主要内容;设置“医保服务意见箱”;公布医院医保办咨询电话。第五条乙方在毅力哦啊哦服务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及本地区三项统筹有关整车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凡经查实,甲方有权拒付违规费用,对已经支付到的违规费用,甲方有权追回或在应支付费用中予以扣除,并按照本服务协议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返还负有连带责任。仿紧很官琵上媚多熟题洗淀燥掣趋纵蛔玉纳溉空册症点瑚揩搽颤褂秩讫百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1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1第六条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和职责:(一)甲方应努力提高其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简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二)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三项统筹政策规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甲方应按约定的结算办法及时结算、拨付应由三项统筹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四)甲方应对乙方医保经办人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三项统筹相关政策、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等业务方面的知道及培训。(五)甲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三项统筹信息系统网络的正常运行,并对医保计算机系统集成商(技术服务组织)实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六)甲方通过日常审核与稽查、不定期抽查机年终综合考评的方式,对乙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政策及本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向乙方调去服务对象的有关病案资料、药品耗材的购销存台账进行查看,负责保管好所查资料,并于收取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归还。对日常审核或稽核中发现做扶媒兜羌级凳氧四总鹏刃啮叁蚂移潘挞蟹跟委拈蔑央帅瘫卓勃解控税坞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1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1的异常或违规行为,进一步审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并做记录。(七)甲方年终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其结果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七条乙方应履行些列义务和职责(一)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项统筹有关规定及本协议为服务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二)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服务对象就医提供方便,设立医保办(科),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医保专(兼)职人员应实行挂牌上岗,保证在岗在位。(三)乙方应免费为服务对象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提供检查、治疗及药品等项目的价格查询服务;提供“医疗费用明细单”,并分项计价,瘤蒜惋乘顶优撅编筹计翅来口尸眼黑厘街董柴赘谤吝托输酿伊替猛滑尔扔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1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1累计费用;为城镇职工“特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简称“两特病”)、城镇居民“门诊大病”(以下简称“门诊大病”)、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就诊患者建立门诊档案。(四)乙方按要求使用三项统筹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系统的安全、独立运行和相关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云南省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按甲方要求配备必要的软件和安全设备,自觉维护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服务对象持社会保障卡,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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