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 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通 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责任主体】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 产经营单位”,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是交通运 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 工作,严格落实重大风险源报备和控制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安 全生产事故。
第四条【监督责任】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 风险管理工作。地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属单位指导管辖 范围内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 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源报备信 息处理及其监督抽查工作。
第五条【工作原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应坚持 “企业为主、行业引导、突出重点、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源分类分级
第六条【风险源定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以下简称
“风险源”)是指因其本身不可消除的属性,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 用下,可能造成发生人员伤亡、环境破坏、负面社会影响、财产 损失的交通基础设施、运输储存装备、运输储存对象、建设工程 等客观存在的交通运输管理单元。(安全生产法定义的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 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对风险源定义在内涵和外延上较危险源均有 所拓宽)
第七条【分类】风险源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城市客运、 港口营运、交通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和其他等七个类型。每 个类型可根据业务属性进一步细分为若干类别。
第八条【分级】风险源等级按照风险事件发生概率大小、风 险事件后果严重程度和生产经营单位对风险源的管控难度大小, 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第九条【分级原则】重大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件概率、危 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难度均为大的风险源;
较大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难 度中仅有两个为大;或一个为大,其他为中的风险源。
一般风险源是指发生较大风险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 制难度不满足以上重大和较大等级风险源条件,且不同时为小的 风险源。
较小风险源是指发生风险事件概率、危害程度和管理控制难 度均为小的风险源。
上述风险事件概率大小按照行业历史同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情况和致险因素状况与临界控制指标接近程度确定;风险事件后 果严重程度按照历史同类事故最大损失确定;管理控制难度由所 需的人、财、物和技术投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力确定。
第十条【分级标准】风险源具体分级标准和重大风险源清单 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发布。(风险源分级标准拟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 台的方法,如采用 LEC方法评价。具体的风险事件概率可采用专 家打分、历史事件统计等定性方法,危害程度可采用历史同类事 件最大值等定量评价方法,管理控制难度可采取经费投入、技术 手段等定量计算方法)
第三章辨识、评估与控制
第一节辨识与评估
第十一条【辨识手册】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 活动范围及其生产经营环节,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编制风险 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并列入受控文件实 施。
第十二条【辨识要素】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辨识的要素一般应 覆盖以下方面:
(一)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与应急技能; 【人】
(二) 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工作场所等设施设备 的安全可靠性;【设施设备】
(三)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覆盖情况 和有效性;【管理制度】
(四) 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合规和完备性;【管
理机制】
(五)影响安全生产外部要素危害程度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
【环境】
第十三条【辨识方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 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经 营活动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专项 辨识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部分领域或部 分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
第十四条【辨识周期】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 1次,专项辨
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较大变化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 求时及时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源清单。
第十五条【风险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源分级标准 和辨识评估相关要求,采用科学、有效、适用的方法对本单位风 险源清单逐一评估,并确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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