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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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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黔南州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00820( 颁布时间) 20101001( 实施时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2010 年2月 27 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 0年7月28 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州的畜禽防疫工作, 促进畜牧业发展, 保护人体健康,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畜禽, 是指猪、牛、马、羊、犬、猫、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奶、蛋等。本条例所称的畜禽疫病,是指畜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本条例所称的畜禽防疫, 是指对畜禽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第四条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 制定畜禽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对重大畜禽疫情的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畜禽防疫体系,加强乡、村两级防疫队伍建设。第五条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并储备重大畜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第六条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工作,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加强畜禽防疫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提高畜禽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卫生、公安、工商、交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防疫工作。第七条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畜禽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承担畜禽免疫和疫病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辖区群众协助做好畜禽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并组织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第九条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实施本区域畜禽免疫和疫病监测, 参与重大畜禽疫情的应急处置, 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指导、检查和考核村防疫员工作。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畜禽防疫工作需要,可以招聘村防疫员。村防疫员一般应当具备中等专业以上文化程度, 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村防疫员证后,方可上岗。村防疫员的劳动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村防疫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本村畜禽的购进、销售、自宰自用和存栏数进行登记、核查, 分户建立畜禽流动台帐; (二)按照免疫任务,实施各种疫苗的免疫接种,加施畜禽标识,建立畜禽免疫档案; (三)负责本村畜禽疫情报告,参与对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四)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开展疫情监测; (五)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进行宣传。第十二条村防疫员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可以在本乡、镇从事畜禽诊疗服务。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强制免疫的畜禽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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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