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营和非主营业务错位情况下的内部销售收入抵销问题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对购销双方均属于主营业务范围的内部销售规定了具体的抵销方法。而对于实务中普遍存在的购销双方主营和非主营业务错位的内部销售(销售的一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购入的一方,销售后以主营业务成本进行结转)应当如何进行合并抵销并没有做出规定,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的做法,试举例说明:
例1、假设A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是母公司,B公司是子公司。1998年10月1日B公司销售一批外购材料给A公司,成本为90万元,售价为100万元,销售毛利率为10%。A公司购入后经过加工,生产出产成品125万元,其中的80%即100万元在1998年年内实现销售,年末库存25万元。
(一)计算确定已实现和末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
1、已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B公司销售毛利×A公司销售实现比例=10%×100×80%=8(万元)
2、未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B公司销售毛利一已实现的内部销售利润=10%×100-8=2(万元)
(二)合并抵销内容的考虑
从合并角度出发,生产用原材料起点是外购,生产出的产成品终点是对外销售。很显然,B公司向A公司销售外购原材料这一过程需要合并抵销。如果简单地套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对购销双方均属于主营业务范围的内部销售抵销方法,即其他业务收入抵销1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抵销98万元,存货批销2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就会虚减其他业务利润10万元,这样处理是有违经济活动实质的。因此,B公司实现的其他业务收入100万元和结转的其他业务成本90万元应当批销;上述其他业务利润10万元扣除A公司存货中包含的未实现利润2万元后的差额8万元,应当抵销A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编制合并抵销分录如下:
借:其他业务收入 100
贷:其他业务成本 90
存货 2
主营业务成本 8
二、子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情况下的合并抵销问题
子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情况下,如何进行合并抵销,《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其补充文件也没有有作出明确规定,举例介绍如下:
例2:假设A公司(系上市公司)是母公司,B公司是子公司(系工业企业)。A公司占B公司的股利比例为80%。B公司的股本为1000万元,1998年成立。当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根据董事会决议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10万元,5%法定公益金5万元,其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85万元全部用于派发现金股利。
A公司明细账有关数据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一其他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80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一其他股权投资(B公司)一损益调整12万元;
投资收益一其他投资收益(B公司)80万元;
应收股利一B公司68万元。
B公司明细账有关数据如下:
实收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800万元;
盈余公积15万元,其中公益金5万元(其他权益项目的为零)。
应付利润85万元,其中应付A公司68万元。
(一)计算少数股东本期损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1、少数股东本期损益=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少数股东股权比例=100×20%=20(万元)
2、少数股东权益=B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少数股东股权比例=(1000十15)×20%=203(万元)
(二)合并抵销内容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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