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招标采购工作制度
第一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 投标人的内容。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对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 依法查处招投标活
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招投标方式:
(一) 公开招投标。由招标办在医院网站、宣传栏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 它组织投标。
(二) 邀请招投标。由招标办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三) 委托招投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投标。
(四) 在特殊情况下,因采购项目的专业性、特殊性、工程项目的时间性等,无法实施正
常招投标程序的,经招标委员会研究批准,招标办可采取竞争性谈判、 询价、单一来源
采购等特殊方式。
第五条 招投标基本程序
(一) 医院使用单位及有关经办部门向招标办提出招投标申请,编制、送审招标文件;
(二) 招标办向招标委员会报送招投标申请;
(三)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 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投标单位;
(五) 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 组织召开招投标会;接受投标文件;
(七) 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
(八) 选定中标单位,公示;
(九) 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填写《招标采购审批表》 。
第七条 开标
(一) 开标原则
1、 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由招标办组织;
2、 开标会议由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主持;
3、 开标会议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4、 唱标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进行。
(二) 开标会议程序
1、 投标人签到;
2、 招投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3、 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宣布会议纪律;
4、 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5、 宣读投标文件 (按签到或抽签顺序 ),公开唱标,由招标办监标;
6、 进入评标阶段,决定中标单位;
7、 宣布评标结果和中标单位;
8、 会议结束;
9、 公示。
第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 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二) 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按规定密封、标志;
(三)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四)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五) 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九条 评标定标
(一) 评标由领导小组组织的评标委员会(简称评委)负责。评委由领导小组成员和
聘请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 5人。超过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适当增加评委成 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以上的奇数。
(二) 评标定标程序
1、 由招标办、纪检监察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鉴定,确定为有效投标的投标书方可进
入下一阶段的评标。
2、 由评委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质量、工期、组织设计、制度和措施、项目小班
子情况、企业实力、信誉、业绩等方面进行评议、评分。
3、 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和招标办对评标结果进行审核,通过评分排序的方式,择优选定 中标单位。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宣布招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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