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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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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
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92)京建质字第189号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 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 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 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 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 监督职权。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
  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 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 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 作质量。
第四条 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 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 配 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
监督总站正副站长,由市建委任免;区、县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区、县建 委任免,并向监督总站备案。已核发监督员证书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 宜频繁调动。
  第五条 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 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 有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二、监督员,由具有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施工或设计五年以上 的技术人员担任;或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有六年以上施工经验或从事 质理监督检查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三、监督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技术理论知识,熟悉国家和市 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身体健康条件能胜任监督工作,拥护党的方针、 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第六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 有关规定。制定监督管理工作办法、制度。
  二、依法办理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核查工程勘察设计 及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含监理企业)。
  三、依法监督施工(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审查施工(生产)企业营业资格 和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其对国家和市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质量 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四、监督抽查建设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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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anshenglu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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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