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消除一切事故隐患,避 免事故伤害,保证施工安全,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工程、装修、维修工程。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 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 制度。
第四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由总承包单位 负责。基建职能部门代表企业负责具体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企业的大项目工程必须依法接受市或区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习和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建筑工程开工前,企业基建职能部门应向建筑施工企 业提供工程的地质勘探、地下管线设施资料。
第七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企业基建 职能部门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八条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 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九条企业基本建设项目从设计立项到竣工验收,都要严格 依法管理,做到“五个必须”:必须依照企业自身的特点进行规范 设计;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审批;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规定进行施工监督;必须严格要 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必须 有关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条企业基建职能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监 控,发现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周围设置明显标志,明确禁 区,严防师生误入,确保安全。凡是企业的房屋需要拆除时应当 由具备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并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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