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患者住院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的对“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五保户、弃婴及个别特困人群) 住院进行管理,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作出以下规定,请各科室认真执行
“三无” 病人的存在是当前社会的普遍现象,多年来,全院各科室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收治“三无” 患者的情况,为改善民生,创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努力。但在收治“三无”患者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最终渴望通过政府、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得到妥善解决。本着“全院联动,各司其职”的原则,医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科室抓好落实。
一、“三无”病人的基本含义
所谓的“三无”患者包括以下几类人员:即无经济来源、无家属、无证件人员,这类患者多数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以及外来人员;无法定监护人、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无能力解决自己的医疗及食宿费用、无亲友供养、又无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城乡流浪乞讨人员。
二、医疗机构收治“三无”病人的来源
交通事故受伤的病人;“110”、派出所送来的伤病员;还有一类是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医院收治的需要急救的病人。其中包括一些由于自杀、醉酒或者打架受伤的病人。这些病人既无家属,又无钱甚至无法确认病人的身份及住址,而这些病人多数为病情严重,需立即进行救治。
三、接诊或收住“三无”人员的报告
玉溪市和各(区)县民政局是全市“三无”人员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三无”人员的救助认定与受理机关。
符合“三无”人员救助认定条件的玉溪市辖区内各区(县)城镇或农村居民,(详见《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试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玉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经治医师及科室负责人可引导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
“三无”人员救助认定申请,并提交“三无”人员认救助定申请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可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居民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玉溪市辖区以外的“三无”经治科室书面报告本院保卫科转报告玉兴路派出所协助联系“三无人员”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经上述公安机协助无结果者,按照《欠费管理办法》报审处理。
四、“三无” 患者接诊与处理程序
1.门(急)诊各级医师在接诊或收治开具“三无”人员住院证时,应当询问“三无”人员本人的下列情况,并详实填写门诊病封面和住院证。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4)随身物品的情况。
2.住院部各科室和各级医师在收治“三无”人员时,应当补充询问“三无”人员本人的上列情况。
3.各科室要无条件接受“三无”患者,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救治“三无”病人,并给予适当诊治,保障“三无”患者的基本人权和基本医疗。
4.“三无” 患者入院时,各科室必须认真填写申报表,并登记好护送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工作证号)(警官证号或其它有效证件)信息,护送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5.“三无” 患者来院后,确需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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