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薪酬与福利管理制度
一、 依据
本制度依据公司所在地市场薪资状况及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
二、 适用范围
顾问、及非全日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管理制度。
三、 薪资组成
详见《薪酬体系表》。
注:
1、 “薪随岗变”。员工薪资依其职级、工作经验、技能、内在潜力及其所在 岗位工作的难易程度、责任大小核定。
2、 顾问、特聘人员、技术类及非全日制工作人员薪资,根据实际情况另行 规定或参照《薪酬体系表》核定。
3、 交通、通讯、伙食及其他补贴、奖金另行规定。
4、 《薪酬体系表》中所列薪金均为税前工资。
5、 员工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税,从其每月工资中扣除,由公司代 扣代缴。
6保密性。员工应对自身的薪金保密,不得公开谈论,否则视情节轻重给 予行政处分。
7、《薪酬体系表》的各项工资标准及补贴, 可根据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作适 当调整。
四、 员工假期
1、公休假/日
公司:周六、周日;
厂区:每月6天,可安排轮休或累积休假。
2、法定假期
元旦:1天;
春节:3天;
国际劳动节:1天;
国庆节:3天;
清明节:1天;
端午节:1天;
中秋节:1天。
假期安排详见每年公布的假期安排通告。
3、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妇女节(3月8日),女职员节日当天下午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小孩不满14周岁的女职员于6月1日下午放假半天。
4、 年休假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含1年),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
备注:
•国家法定休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之内。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i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ii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安排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员工年休 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5、 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3天法定婚假外,还可享受7天 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注:
•员工申请婚假时须附结婚证复印件。
•婚假有效期界定:员工在职期间领取结婚证并申请休假的, 自领取结婚证
一年内婚假有效,离职时尚未休假的,不以工资形式计发。
6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父母死亡,给予 3天丧假。需到 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交通等费用自理。
7、 产假
女职员产假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的正常产假为 90天,难产或多胞胎加产假15天;符合 晚育者,另加产假15天,凭准生证和医院出院证按产假考勤。
妊娠三个月自然流产的女员工休假 14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 流产的女员工休假30天,宫内放环休假3天,输精管结扎休假10天,输卵管结 扎、人工流产休假15天,人流同时放环休假16天,人流同时结扎休假30天,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休假40天;怀孕的女员工,在工作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视为出勤。不符合计划生育的产假,按事假考勤。
员工做绝育手术,凭医院证明,按绝育假考勤。爱人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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