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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0901修改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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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0901修改稿.doc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检查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70号文件精神和江苏保 监局的相关要求,配合《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 2008版)(以下简称《公约》)的实施,经我省各财产保险 公司研究一致决定,根据《公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 行业自律检查的资料包括:
1、 公司执行的经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批准的机动 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
2、 承保清单/承保登记簿、单证核销台账;交强险标志 使用登记台帐;
3、 保单和批单卷宗(副本)、保费发票;
4、 财务总帐和分类明细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费用明细表)、对应的财务凭证;
5、 业务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系统、单证系统;
6、 代理业务台账及手续费支付台帐、代理协议、手续 费明细账、手续费支付凭证;
7、 赔案资料;
8、 招标业务清单、中标书及中标协议。
二、 车辆类型、性质界定及承保适用标准
除下列列明的情况外,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
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违者视为
违反公约第一条。
非营业用客车、货车的界定:
A非营业客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 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 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 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 快递业务的客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 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非营业客车的费率;警车、 普通囚车适用企业非营业客车费率。
B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 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 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 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 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 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营业客车的界定: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 租赁客车。
对于旅游公司的客车统一按行驶证承保,行驶证标明为 “非营业”或“营转非”性质的,可以按非营业客车承保; 行驶证标明为“旅游客运”等性质的,一律按照其行驶证上 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对于个别 客运公司富余车辆作为厂校接送车使用的,若行驶证使用性 质载明为“非营业”,提供长期租赁协议可按非营业客车承 保。
对于汽车租赁公司车辆,其中属于公司自备车且行驶证 标明为“非营业”性质的,可按非营业企业客车承保;汽车 租赁公司、旅游、客运公司租赁给非营业单位且租赁期限在 1年或1年以上的车辆,在汽车租赁公司、旅游、客运公司 提供租赁合同后可按非营业客车承保;汽车租赁公司其他类 型的租赁用车(包括承租方为个人的、无论租赁期限长短), 均适用“营业出租租赁”客车费率。
城市公交车和公路客运车的区分原则上以行驶证为准, 若行驶证不明确的,则以该行驶证车主、被保险人的上级主 管单位来划分,是公交系统主管的按城市公交承保,是运管 部门主管的则按公路客运承保。城市公交车的座位数按其行 驶证核定的载客数承保,并执行相应的费率。对于在县(市) 中经营乡镇线路的城乡公交车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上
级主管部门与此意见不一致,应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复印 件)
(3) 营业货车的界定: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 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 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4) 运输类企业车辆(包括物流公司、运输公司、货 运公司、托运公司、储运公司、客运公司等)均应按营业性 质承保。其中几种具体情况按如下规定承保:
经营范围仅为货运类的运输企业,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 质是“非营业”的客车可按非营业承保,货车应按营业货车 承保。
经营范围仅为客运类的运输企业,车辆行驶证的使用性 质是“非营业”的货车可按非营业承保,车辆行驶证的使用 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12座及以下客车可按非营业承保, 12座以上客车均按营业客车承保。
经营范围兼有客运和货运经营范围的运输企业,车辆行 驶证的使用性质明确是“非营业”的12座及以下客车允许 按非营业承保,12座以上客车均按营业客车承保。
企业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为准。
搬家公司的货车行驶证载明“非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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