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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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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00428( 颁布时间) 20000501( 实施时间) 20020601( 失效时间)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71号( 文号)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经二 000 年二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0 年5月1 日起施行。二 000 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和用途。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坚持兼顾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拆迁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依法合理享有权利和承担义的原则。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委托, 具体实施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主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徐州市城市规划区除外,下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 必须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领取城市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和房屋拆迁许可证, 按照规定交纳拆迁管费。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屋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定点通知书及规划定点红线图; (四)建设用地预审通知书。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拆迁通知书、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安置房源的有关协议、证书和拆迁资金专储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提交委托合同; (七)市、县(市)、贾汪汪区人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后七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条例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在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一、二级地段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段实施拆迁的,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市人民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办理房屋拆迁核准知书后, 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拟拆迁所在地的公安、工商、规划、土地、房产、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 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立, 工商营业执照, 房屋翻建、扩建、改建和房屋买卖、交换、抵押、租赁等手续。停办期限为一年。在停止办理期间, 因申报出生、军人复退转、婚嫁等确需在拆迁范围内迁入或分立户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经县(市) 、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第九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被委托人必须是持有《江苏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房屋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证上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 (一)城市综合开发区;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区; (三)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统一拆迁的。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核发,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即应当将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工程性质、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房源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拆迁人应当自公告后及时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除通知书, 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作。第十二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书面拆迁协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除房屋的坐落、结构、面积; (二)房屋安置的地点、层次、面积、朝向及平面布置; (三)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 (四)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拆迁协议书应当使用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协议签订后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鉴证或者由公证机关公证。拆迁协议由公证机关公证的,公证后应当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金额、安置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达不成协议的, 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四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 被拆迁人无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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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