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培训
本次培训目的
为加强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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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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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卫生监督要求
量化分级管理
基本概念
美发场所:
是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机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法、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染烫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染烫等区域和专间。
基本概念
美容场所:
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
基本概念
公共用品用具:
指美容美发场所和美容美发操作过程中使用的,与顾客亲密接触的物品。
美发用品用具包括围布、毛巾、刀剪、梳子、推子、发刷、胡刷等物品。
美容用品用具包括美容棉(纸)、倒膜用具、修手工具、眉钳、刷子、梳子、美容盆、美容仪器等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例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卫生监督要求
许可要求
操作要求
场所设置与布局要求
用品用具要求
工具与设施要求
工作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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