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规范工伤报告及费用报销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伤定义
企业工伤系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负伤残废和死亡。
第三条 内容
职责范围、工伤事故认定、工伤医药费报销、伤残鉴定及补助、预防措施的建议。
第四条 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工伤管理职责范围
第五条 职责范围
总经理: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生产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协助总经理领导、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召集和主持阶段性工伤管理工作会议。
人力行政人力行政部:协助上级领导办理工伤事故处理、认定和鉴定及公司的工伤报销流程,定期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工伤事故报表。
各部门、车间:坚持对新老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工伤事故现场的调查,收集工伤认定资料及时上报人力行政部办理工伤认定;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责任人:根据工伤事故原因,若是由于相关责任人因机器、设备维护不周或工作宣导不够造成不必要的事故,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酌情惩罚。
第三章工伤事故认定管理
第六条 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依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7、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属于工伤之情形: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工伤事故处理
1、各部门、车间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车间主管要在第一时间电话或短信报告上级领导,事故严重的要同时报告公司主要领导。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人力行政部派车或联系车辆将工伤员工送到指定医院。一切费用暂由公司代付。
2、工伤事故发生后,各部门、车间主管等应及时分析出事故原因,书面逐级报告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发生时间、地点、工伤员工姓名、所属部门、车间班组、事故原因及整改措施。在24小时内(重大事故2小时)送交主管部门领导,事故发生48小时内(重大事故3小时),事故部门把处理意见与事故报告一同上报人力行政部,逾时将追究事故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后果由其全部承担。
3、工伤事故发生后,人力行政部应把病人病情发展情况,院方治疗方案,医疗费用预算,生活补贴费用等相关情况上报公司领导,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4、对工伤者,住院期间公司对其发放生活费补贴30元/日。对工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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