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思索
近日,各大媒体竞相报道了广东省肇庆四会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该案的关键案情是:原告李兆兴持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张妙金等四人亲笔书写的1万元借条向四会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张某等四人称此借条系在第三人冯某用刀威胁之下出具的但事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该案承接人莫兆军据此判令被告张坤石、陆群芳、张小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计算利息,张妙金不负担还款责任。
判决书生效后,三被告既未上诉亦未申诉,在进入实施程序后,张坤石、陆群芳夫妇在四会市人民法院正门外服毒自杀。为此,肇庆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逮捕了莫兆军,并向肇庆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莫兆军的行为是依法办案还是玩忽职守,是否组成犯罪,大家众说纷纭。姑且不管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怎样,笔者试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要求》结合该争议的民事案件谈谈民事案件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相关问题。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是其中的关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3款:人民法院应该根据法定程序,全方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此条要求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定。再者,当事人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案件事实时,为了还事实的原来面目,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人民法院往往依职权调查证据并将此作为定案依据。
案件的客观事实无法查明的时候因虑及错案追究而不敢迳行判决,由此而产生强行调解之风的流行和推广。由此,当事人缺乏诉讼的风险意识和举证责任意识,而将败诉的原因归于法院的调查不力,造成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对立。
所以证据法律效果的不确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轻易滋长腐败,不利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审判效率的提升,影响民事审判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
一、客观真实在中国诉讼制度中的地位
1、建国以来,中国诉讼制度中确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真实。《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一项主要标准,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马列主义基础原理和社会主义法制标准在民事诉讼中的详细表现,反应了中国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需尊重事实,把案件的客观事实包含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亡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对她们法律关系争议的真实情况作为定案处理的依据。
2、客观真实的理论依据是中国长久以来所奉行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该认识论认为: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含有能动作用。
人类含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能够经过本身的实践而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所以,将此思想引入审判实践即形成了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和刑事诉讼的标准相同,即用以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需确实充足。
二、客观真实的证实标准的弊端首先,它违反了诉讼证实的相对性原理。认识活动的相对性和诉讼证实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证实在多数情况下达不到证实结果和案件客观事实完全一致的程度。
从认识论上说,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客观事实是能够认识的,但这种认识的完成需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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