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节选.doc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 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 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 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 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 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 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 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 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和推广。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 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 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 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 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 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 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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