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1 、范围
适用于本省现有排污单位污 (废) 水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 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污(废)水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和规范所含条文,在本要求中被引用即构成本要求 的条文,与本要求同效。
— 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 (源 )
GB8978 — 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96-2003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
HJ/T15-1996 超声波明渠污水流量计
JJG711-90 明渠堰槽流量计
CJ/T3008 . 1〜5 — 93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HJ/T191-2005 紫外( UV )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 要求
HBC6-2001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要求 化学需氧量 (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定义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指对污(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 物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其达到便于 采集样品、便于自动监控、便于日常监督检查的目的。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原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优先对排放口进行规范化 整治或规范化建设,并安装流量计测量流量,同时做好在线监测 的基础工作:
国家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 省环保总局确定的重点污染源 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包括工业集中地)的 污水处理厂
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的排 放口,应当首先进行规范化整治或规范化建设
污水排放中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应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 设施排放口设置规范的采样点位。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步骤和内容 污染源排放口的现状调查
排污单位对其每一个污(废)水 排放口(点)进行污染源 调查,了解排放口的地理位置(包括经纬度),排放主要污染物 的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对周围的环境影响
排放口规范化的工程设计与施工
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 编制排放口工程设计方案、 绘制工程 图纸,编制各排放口整治的预计费用、施工期、竣工日期。设计 方案应符合本要求第 6 条的要求。
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的填写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
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 在各排放口规定的位置竖立 标志牌。由区、县环保局组织填写并签发 《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 完成排放口的立标工作。每个登记证应附有安装标志牌位置的照 片,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排放口规范化的档案建立
为满足以后的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需要, 立标之后还应建立 各排放口相应的监督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 性质及编号,排放口的地理位置,排放口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 类、数量、浓度及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及日常现场监 督检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和记录。
排放口规范化的验收
排污单位在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设备投入运行前, 应向当地环 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相关资料。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收 到验收申请后, 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单位,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其验收工作与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进行。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的方法和技术要求
仪器间建设
( 1)仪器间一般建设面积为 9m 2 左右,高 3m ,材料为砖 混或彩钢。
( 2)仪器间应建在采样口附近,原则上距离不应超过 5m
( 3)引入电源电压为 220V ,50HZ 。电源供给要求稳定, 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至少提供 2KW 的稳压电源。
(4)设备工作温度一般在 15〜35 C。房内应配备功率
1000W 左右的空调。冬季采暖可以使用空调或电暖气,以保证 工作温度。
( 5 )为保证设备无线通讯信号良好,仪器间应远离电磁辐 射源和高大金属建筑。
( 6 )仪器间应注意防雷保护。电气应接地保护。
( 7 )仪器间外应悬挂名牌和警示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 原则上只允许设污 水和“清下水”排放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 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放口。个别单位确因特殊原 因,其排放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当地环保部门审 核同意。排污单位已有多个排放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和污水 合理调整,进行管网归并整治。
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 1996) 和《水质采 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12997 — 1996) 的规定, 对一类污染物 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采样点;对二类 污染物的监测,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设置采样点。总排口位置 原则上设在厂界处。对不具备条件的,必须经区、县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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