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住保办、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 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京政发〔2011) 6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执行。
二O— 一年月二十九日
以下为《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 61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 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地 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及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 轮候家庭。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 以下;3 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 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 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
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 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 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 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 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 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 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人。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 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 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 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 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 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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