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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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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选自: 中国电力报一、抓紧修订法律法规,明确热电联产法律地位我国多年来重视发展热电联产, 原国家计委等部委先后制定了《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等行政规章,并将发展热电联产的内容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述法律和行政规章的制定, 对我国热电联产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作为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比热电分产具有更好节能环保效益的热电联产, 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这部电力行业行为规范中只字未提。建议抓紧修订《电力法》, 增加有关热电联产及分布式能源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内容的章节, 进一步明确热电联产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结合《电力工业产业政策》的编制,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热电联产及分布式能源站相关的政策规章、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尽快修订热电联产行业准入的最低门槛和分布式能源站的并网规定, 同时要通过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对热电联产机组开展大用户直供试点和规范。通过进一步修订完善法律法规, 避免热电联产和以凝汽发电为主的小火电概念的混淆, 使火电厂发电机组“上大压小”的政策与热电联产的优化行业结构不再混淆,使热电联产的发展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明确界定热电联产的技术标准,抓紧修订准入门槛 2000 年8 月,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四部委发出急计基础[ 2000 ] 1268 号文件《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对界定热电联产的技术标准和最低准入门槛,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经过十年的实践,当时规定的标准已明显偏低,应该进行合理的修订。建议对[ 2000 ] 1268 号文件《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总热效率等指标进行修订。将供应工业负荷用热为主的中小型热电联产的热效率指标提高到 55 %,热电比提高到 200 %。如果量化到供热煤耗即为 千克/吉焦以下( 供热效率 %以上), 供电煤耗 330 克/千瓦时( 供电效率 %以上,高于 30 万千瓦凝汽式机组,相当于发达)。热效率、热电比和供热、供电煤耗是相互关联的, 一个指标达不到, 其余指标也就达不到,因此监测和认定比较容易。对于供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建议根据当前实际,区别制定相应标准。具体建议指标如下: 1. 常规热电联产的发电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 50 %。总热效率=(供热量+供电量× 3600 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 燃料单位低位热值) × 100 % 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单机容量在 50 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 200 %; 单机容量在 50 兆瓦~ 100 兆瓦的热电机组, 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 100 %;单机容量在 100 兆瓦~ 300 兆瓦,供暖期大于 50%,非供暖期,通过实行两部制电价、季节性电价和税收优惠,鼓励停机。 2.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 60 %;热电比年平均大于 35 %。 3. 能源终端(到用户)利用效率大于 50 %。能源终端(到用户)利用效率= 热电站总热效率×(1 -供热管损与供电网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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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