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转让协议书转让方:邓流珍、覃大翠(简称甲方) 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从万源市妇幼保健院租来门市经营的餐馆转让给乙方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万源市妇幼保健院租来从事餐饮经营的门市(地点门诊部旁边)转让给乙方。 2、该门市的转让费元。( 包括 2013 年7月 20 日门市租金费和所有的设备、装潢及转让费)。乙方在签定此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 、甲方在收到乙方转让款后将门市(包括门市内的一切设备) 交给乙方。 4、甲乙双方在协议门市转让过程中已经征得保健院王院长同意后才签定的此协议,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甲乙双方在签定此协议后均不得反悔,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一条,违约方在赔偿对方损失后,另外支付 30% 的违约金。以上协议由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 2013 年4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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