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投〔2016〕442 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各金融企业,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加强我区地方金融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
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金融企业
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现将《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16〕12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是严格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入选条件。自治区各金融企业
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标准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办
法》出台前聘用的,但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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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企业可根据有关法律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同时按照本办法规定
重新选择事务所。
二是严格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程序。自治区各金融企业
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招投标程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同时将选聘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是不断提高地方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师事务所选
择情况将列入地方金融企业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各地要严格按照
本办法要求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不断提高我区金融企业会计信息
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 年 5 月 3 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6 年 5 月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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