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银行会计的一项基础工作。本章主要介绍了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概述和各种结算方式。其具体内容包括:支付结算的概念、意义;支付结算的原则和纪律;支付结算的种类;各种支付结算方式的概念、规定、业务核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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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一、支付结算的意义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意义:一方面可以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过程、加速资金周转,从而有效地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银行有效地组织社会支付结算业务,有利于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稳定和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同时还可以通过账户资金的划转,减少现金的使用,减少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社会流通费用。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和纪律
(一)支付结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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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结算纪律
1、单位、个人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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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结算纪律
2、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
♦ 银行要履行“清算中介”的职责,办理支付结算工作时,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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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结算种类
票据、信用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四方式)共8种。即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国内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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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付结算种类
(一)汇票
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个人各种款项的清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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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汇票的核算
一、银行汇票核算的基本规定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个人各种款项的清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汇款,全国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
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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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汇票的核算
二、银行汇票出票的核算
(一)全国汇票机构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的处理
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填写“汇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存,第二、三联提交出票行。
营业柜台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收款人名称、申请金额、申请日期是否更改,其他更改事项是否由申请人签章证明;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行名称,并交存现金;申请人要求汇票不得转让,是否在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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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汇票的核算
审查无误后,申请人以转账方式交付的,经办人以申请书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申请人以现金方式交付的,经办行应登记“现金收付清单”,并以申请书第三联作贷方记账凭证,“现金交款单”第二联、申请书第二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XX存款 XX申请人户
或:现金 XX机构业务现金户
贷:汇出汇款 XX银行汇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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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汇票的核算
营业柜台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后,签发汇票的柜员根据申请书的内容按下列要求签发汇票:
汇票一式四联必须复写填制,其中第三联解讫通知使用单面复写纸复写,经批准使用计算机签发汇票的,应按此要求套打;
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填写的字迹必须清楚,不得涂改,若填写错误必须作废重填;
作废的汇票加盖“作废”戳记,装订在当日的“汇出汇款”贷方记账凭证后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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